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快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解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快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解读 

8月1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遵循,针对我省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在细化中央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切合我省实际的“龙江方案”,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任务单、路线图。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印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也要看到,我省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一些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为此,有必要根据中央《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依靠深化改革,采取系统性、根本性和综合性的政策制度措施,加快解决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针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亟需破解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制度性措施,着力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强化依法治理,着力加强基础保障,着力增强防范治理能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实施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举措,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必将有力地解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立足我省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坚持安全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共7个部分,30条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提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突出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强化依法治理,加强基础保障,增强防范治理能力,并提出了到2020年、2030年两个阶段性的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提出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责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具体改革举措。 

第三部分: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提出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等具体改革举措。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提出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督察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具体改革举措。 

第五部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 

提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标准体系、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等具体改革举措。 

第六部分: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提出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完善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等具体改革举措。 

第七部分:提升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提出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责任保险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体系等具体改革举措。 

此外,《实施意见》还同步列出了我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的60项重点任务分工,分别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四、《实施意见》提出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在细化中央改革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我省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重点破解以下问题。 

(一)破解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求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安工作副职协助管理。二是提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政府副职和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同级党委相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三是提出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政府(含派出机构)及其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干部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促进其知责明责,守责担责。四是明确细化了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4类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纳入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为明责、履责、追责提供制度保障。 

(二)破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 

《实施意见》以加快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为目标,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制度性规定。一是强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明确其与法定代表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二是明确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力量,规定大中型生产经营类企业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中,省属、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四是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工序、每个环节、每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五是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倒查生产经营建设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 

(三)破解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的问题。 

《实施意见》依据中央《意见》精神,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定位,要求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照单检查”制度。三是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将非煤矿山纳入国家监察,承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明确和落实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四是完善各类功能区监管执法体制。省级以上各类功能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的,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他各类功能区要在接受属地监管的同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五是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内设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强化应急管理和处置职能。同时,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协作机制,提高部门应急响应、联动和指挥效能。 

(四)破解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问题。 

按照中央《意见》关于“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的重要要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细化标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一是提出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设立总工程师专业技术领导岗位和安全总监专业管理岗位。二是根据人口总量、经济总量、企业规模和数量(高危),将市、县各划分为三类,分别明确监管执法人员配备标准。市级层面,一类不少于85人,二类不少于50人,三类不少于40人。县级层面,一类不少于25人,二类不少于18人,三类不少于13人。三是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要按照专职兼职相结合、兼职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配备1名专职人员和至少3名兼职人员。 

(五)破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 

为解决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制度、规则意识缺失和违法违规利益交织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巡查机制。明确省、市两级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巡查,推动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二是建立联合督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检察院、省法院成立联合督察组,每年至少2次对事故多发、隐患集中的地区开展联合督察。市、县两级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联合督察、联合执法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政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实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四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发挥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考核导向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项考核评价中的分值权重。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地)和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党政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五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实施意见》针对我省非法违法现象突出、安全监管不严格、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同时,按照“党政同责”要求,规定有上述情形的,对党委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党纪党规追究责任。 

(六)破解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不高的问题。 

《实施意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提出建立安全生产地方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二是提出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整合,提高技术标准比重,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向标准规范转化。三是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四是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方式,制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五是实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六是提出强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制度。七是加强监管执法保障能力建设。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规定,配齐配全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八是提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严格“一案双查”,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等。 

(七)破解安全防范工作不科学、不系统、不持续的问题。 

《实施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对建立系统性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出制定四季安全生产工作指南,根据安全生产规律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明确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各个环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三是明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得立项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从事运行。四是强化企业预防措施,明确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完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五是完善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企业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自查自报自改与监管执法有机统一。六是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提出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八)破解职业病防治体系不健全、能力不足的问题。 

《实施意见》从加强政府主导、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二是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按照中央《意见》要求,明确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由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承担,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三是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四是加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监管力度,开展以预防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治理。五是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 

(九)破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问题。 

《实施意见》根据我省实际,从资金保障、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等方面,对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预防、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和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二是强化企业和社会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未保障安全投入行为。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安全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引导企业发展安全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三是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大对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的转化应用推广。四是建设并形成覆盖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点企业,联接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升“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规律和特征分析,强化科学预判。五是提出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十)破解市场化激励约束作用不强的问题。 

《实施意见》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健全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8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价格杠杆作用,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二是提出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和矿山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十一)破解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偏低的问题。 

《实施意见》从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入手,对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体系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学习制度,提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要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每3年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1次集中轮训。二是明确把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和高危行业职业培训中安全教育比重,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纳入各级党委和主流媒体宣传计划,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和宣传部门协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格局。四是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作用,完善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机制,提高举报奖励标准,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http://www.hlsafety.gov.cn/zwgk/zcjd/33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