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5app办公室关于印发鸡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鸡政办规〔201817

bet365app办公室关于印发鸡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鸡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落实。

bet365app办公室

2018611

鸡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灾害救助等级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准备

3.5应急队伍准备

3.6社会捐助准备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4.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4.1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4.2灾情信息管理

4.3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5.2指挥协调

5.3应急措施

5.4应急救助

5.5应急结束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6.2恢复重建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责任和奖惩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生效日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鸡西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当毗邻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灾害救助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级)、重大自然灾害(二级)、较大自然灾害(三级)、一般自然灾害(四级)四个等级。

1.4.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级)

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1500户以上、7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2%以下,或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1.4.2重大自然灾害(二级)

在县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1.4.3较大自然灾害(三级)

在一个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1.4.4一般自然灾害(四级)

在一个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者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尽力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规范程序,因地制宜,提高救灾效能;

6)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受灾人员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鸡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下同),作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纪委(县监察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外事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安煤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人武部、县边防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红十字会、县电视台、鸡东供电公司、鸡东火车站、财产保险公司鸡东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鸡东分公司、县慈善总会、社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应急保障预案实施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会商、预测、评估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负责做好专业救助应急队伍培训、预案演练,以及救灾物资计划、储备、调拨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救灾救助工作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救灾法规、政策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对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县电视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工作。

2)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3)县发改局。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安排重大救灾建设项目,负责对上争取和协调有关方面落实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的管理和稽查工作。加强灾区及全县商品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4)县工信局。负责救灾物资组织、储备及调运工作,参与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工作。

5)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及抢险物资监管工作。

6)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7)县外事办。负责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8)县民政局。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储备受灾人员生活所需的衣被、帐篷等紧急救援物资;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济方面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受灾人员安抚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地方救灾预备金,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10)县公安局、武警鸡东大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工作。

11)县司法局。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和调解;参与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工作。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受灾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有关税费减免工作;参与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工作。负责救灾物资质量监督。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审核。

13)县国土资源局、县地震局。负责地震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震及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会商,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督管理。

14)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工作。

1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灾区水源、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抢修和排险,帮助和指导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工作。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工作;及时组织协调受灾地区和相关单位对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

17)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农牧业灾害核查、汇总、分析、上报;组织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受灾人员抗灾自救、灾后恢复重建和发展生产,以及牲畜转移期间安置饲养等工作。

18)县水务局。负责汛情、旱情统计和上报工作;组织制定防汛抗旱调度方案;负责协调、指导防汛应急抢险及抗旱行动;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19)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防治工作和监督监测。

20)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救灾应急粮食、食品、饮用水储备,承担应急食品和饮用水的调运任务,确保灾区粮食、食品、饮用水供应。

21)县卫计局。负责调度医疗卫计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发生和蔓延;保证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负责药品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接收、管理和发放。

22)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3)县安煤局。负责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4)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5)县人武部。鸡东县武装部牵头组织驻地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人员及重要物资。

26)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负责向国内外发布援助倡议,会同县民政局负责接收国内外捐赠资金和援助物资。

27)鸡东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

28)鸡东火车站。县鸡东火车站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29)社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作为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与县减灾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职责:

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负责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向上请领救灾资金、物资工作;

3)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组织救灾款物捐赠和发放工作;

5)负责本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6)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7)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工作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将成员单位分成9个工作组。

1)灾情监测预报组

牵头单位: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地震局。

职责:负责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和损失。

2)灾情收集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地震局、县统计局。

职责: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和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3)抢险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煤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国家重要财产。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工信局、鸡东火车站、鸡东供电公司。

职责: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筹集、物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负责抢险救灾通信、交通、铁路运输及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保障。

5)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人武部。

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点要害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

6)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计局

成员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抢险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对所有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审核工作。

7)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工信局、鸡东供电公司、鸡东火车站。

职责: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铁路等设施修复工作;负责灾后建筑垃圾清运、处理工作;负责修复或者重建市政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指导。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电视台。

职责:负责组织对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对现场国内外新闻媒体进行服务、管理。

9)捐赠接收组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审计局、县外事办、县卫计局。

职责:负责向国内外提出捐赠倡议;负责组织接收国内外捐赠款物;负责救灾捐赠物资管理;负责对救灾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1)县财政局多渠道筹集安排县级救灾资金,并督促合理安排救灾资金。

2)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各乡(镇)财政安排本级救灾预算资金。

3)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要通过救灾预备金重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3.2物资准备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2)民政部门每年年初统计补足救灾必需的衣被、帐篷、净水器和冲锋舟等救灾物资,应急期间物资储备种类、数量要达到救助保障要求。

3)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县卫计局负责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工作。

5)乡(镇)政府每年年初将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报县应急委员会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拔。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1)加强县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社区)、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完善灾情信息报告员制度,时刻保持与上级救灾通信联系,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在部门间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3)各乡(镇)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3.4装备准备

1)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民政部门要配备专用车辆、救生船只和移动电话;各乡(镇)政府防汛期间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3.5应急队伍准备

1)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救灾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计、水务、气象、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3)健全与驻地部队、公安、卫计、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确保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24小时内运抵灾区。

4)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组成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社会力量救援作用。

5)组建县、乡(镇)、村(屯)三级应急救援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以干部、民兵和青壮年为主体,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社会救援应急力量。各乡镇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救援队伍数量、人数等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6社会捐助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有爱心救助超市(社会捐助接收站)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爱心救助超市(社会捐助接收站),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轻自然灾害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县民政局每年组织1次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灾害救援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气象灾害预警、汛情预警、旱情预警、地质灾害预警、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森林火灾、地震趋势预测等信息。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信息,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政府进行分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情况,通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政府做好应急准备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做到信息共享。

4.2灾情信息管理

4.2.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数、因灾死亡人口数、因灾失踪人口数、因灾伤病人口数、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受淹县城情况、饮水困难人口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数;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借住房屋人口数、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已救济衣被人口数、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数、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量、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4.2.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各乡(镇)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各乡(镇)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乡(镇)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前24小时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10时前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发生干旱灾害,各乡(镇)民政部门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数据。

3)灾情核报。各乡(镇)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各乡(镇)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内汇总数据向县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报告。

4.2.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灾情收集评估组成员本级农业、水务、国土资源、气象、统计、地震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气象、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4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各乡(镇)政府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数据。在救助工作完成后,要建立已救助情况台账。各种台账要按照上级要求上报。

4.3信息发布

1)自然灾害救助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媒体进行,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2)县委宣传部要派人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进行活动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3)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及灾情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4)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收集、整理、传递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谎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县应急指挥部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实施统一指挥,给予协调支援。

1)达到一般自然灾害(四级)救助条件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响应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

2)达到较大自然灾害(三级)救助条件时,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送鸡西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减灾委办公室。启动三级响应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县政府要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达到重大自然灾害(二级)救助条件时,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鸡西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启动二级响应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县政府要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4)达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级)救助条件时,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鸡西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启动一级响应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领导;对涉及超出县政府救助能力,需要联合周边地县(市)政府共同实施救助的较重自然灾害,应立即向市政府汇报;县政府要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2指挥协调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情况紧急时,根据县政府指令,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5.3应急措施

5.3.1一级响应措施

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有关部门立即赴灾区,现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请求驻鸡东部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县应急指挥部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

5)现场工作组及时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呼吁救灾援助。

7)县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慈善总会和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接到灾情信息后向县政府应急办、县减灾委办公室汇报,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稳定前,每日10时前向鸡西市政府应急办、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前24小时灾情。

5.3.2二级响应措施

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县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率有关部门立即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请求驻鸡东部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县应急指挥部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经县政府审批后,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6)县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跨乡(镇)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慈善总会和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接到灾情信息后向县政府应急办、县减灾委办公室汇报,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稳定前,每日10时前向鸡西市政府应急办、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前24小时灾情。

5.3.3三级响应措施

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进入应急状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指导当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受灾地情况汇报。

2)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援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后,根据事发地政府申请,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视情况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4)现场工作组立即赴现场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5)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支援。

6)每4小时与灾区乡(镇)民政部门联系1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乡镇(社区)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情稳定前,每日10时前向鸡西市政府应急办、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前24小时灾情。

5.3.4四级响应措施

县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指导事发地开展救灾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当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情况,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向县政府应急办、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视情况请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支援;与受灾乡镇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和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必要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受灾地情况汇报,进行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县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对灾区自然灾害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具体安排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县各职能部门按照救助职责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各受灾乡镇政府要将救助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应急救助

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应当在县政府领导下,在县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指导下紧急开展工作。各灾区乡(镇)要设立专项工作组,一旦发现灾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请求增援。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实际情况,调拨救灾物资并派出相应工作组赶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1抢险与救援

由抢险转移安置组负责。

1)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有序高效指挥,发挥基层民兵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2)发挥驻军、武警的主力军作用,尽快组织实施有序高效的救援行动。

3)发挥专家组、专业抢险队伍作用,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救援手段,在最短时间内把受困群众解救出来,卫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实施医疗救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4.2转移与安置

由抢险转移安置组负责。

1)动员组织。村屯转移命令由乡(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乡(镇)转移命令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命令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

2)疏散转移。要按照各地转移安置预案安排,就近选择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集车辆,优先保证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运送受灾人员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3)住所安置。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搭建帐篷等方式,把转移出的受灾群众妥善安置好。集中安置地点由供电、水利、民政部门解决好供电、水源、取暖等问题,使受灾群众的基本生存有可靠保障。

5.4.3救灾款物筹集与发放

由后勤保障组负责。

1)灾区的当地政府应尽快在本区域内筹集、调运方便食品,按人按日发放,以最快速度解决受灾群众临时吃饭问题;应急衣被取暖问题,可采取动员未受灾党员群众应急捐助的方式,在本区域内解决。

2)根据灾区衣食缺口情况,迅速调拨县救灾预备金和储备物资,启动物资应急采购调拨机制,就近商场、工厂必须无条件调拨。县、各乡(镇)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和粮食、市场监督、石油等部门要迅速响应,积极工作,全力做好救灾款物划拨、调运工作。

3)县、各乡(镇)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救灾款物发放领取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4.4医疗与防疫

由医疗防疫组负责。

1)卫生医疗部门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第一线,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挽救受灾群众生命,减少伤员痛苦。

2)在灾区险情基本稳定时,要及时开展卫计防疫工作,控制灾后疫情发生。

5.4.5治安与稳控

由安全保卫组负责。

公安部门要深入灾区维持社会治安,保证救灾物资安全和救援工作有序进行。灾区的当地政府要组织基层党员干部做好受灾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疏通、引导工作,必要时建议安排心理医生,开展伤痛病人及死亡家属心理调治服务,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5.4.6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在应急救援的同时,民政、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5.5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建议,由县政府确定响应终止。各成员单位要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20日内上报县政府。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1)各乡(镇)政府每年9月(到下年1月结束)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民政局在1015日(到下年115日结束)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县、乡(镇)灾情统计表。

2)县民政局陪同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4)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

5)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受灾群众倒塌房屋重建工作应当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当通过政府补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当地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按照规定上报市民政局。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陪同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拟定恢复重建方针、政策,制定重建进度、资金支持额度、优惠措施和责任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拨款及上级部门拨款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本级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受灾群众倒塌房屋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发改、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计、电视台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要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工作,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计院等公益设施,以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暴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水文、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信息,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责任与奖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县纪委(县监察委)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2)县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牵头修订,报县政府审议后实施。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修订预案须经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后,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报县民政局备案。

7.4预案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